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沈抚新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征收补偿。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或已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