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护: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不管是妇女还是小孩子,或者是老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此次修订就在原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保留原法的条款。例如说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那么也就是说,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妇女的权益是更加的得到了保护。
2、保护进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条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切实的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说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那么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就无从谈起。同时,进城农户可以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3、增设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不同于原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今,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也可以入股等。此前土地承包法中只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这次修改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从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4、土地被征被占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颁布之后,农村土地再征用、征收、占用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促进了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也相对减少了土地承包纠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