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住建局制定《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米增加1元;“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估价提高10%-20%;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用轮候,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房。
一、住宅征收临时安置费,增至每月每平米15元
“相比正在施行的《办法》,这次制定的讨论稿在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方面,由原来每月每平米1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米15元。”济宁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米15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每户往返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对于生产、经营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同样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其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此外,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米20-30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住改商”房屋被征收,评估价格提高10%-20%
“在讨论稿中,增加了对‘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估价提高10%-20%的内容。”济宁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住宅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用房1年以上,且具备其他两个条件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20%的标准给予补偿。”
具体来说,就是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一层、沿街并实际用作商业用房1年以上;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地点相一致”三个条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20%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户(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协商。
另外,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协议约定分配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等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济宁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说,被征收人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针对征收个人住宅方面,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米,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按照建筑面积50平米所在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50平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50平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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