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不久前,某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某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法官表示,信访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虽然信访有时能解决一些纠纷,但是在选择了信访的同时,不要放弃法律赋于自己的诉权,而行使诉权切记诉讼时效。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