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有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在第9条中作了一个基本的规定,出来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二、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四、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一个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