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