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户多宅有补偿吗?现在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一户多宅自愿退出补偿,农户自愿把多的宅基地退出给有需要的人群,这时候国家和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当然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如果是有违法的,则很有可能拿不到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