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艳玲)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法律风险。在《土地承包法》等顶层法律尚未修订和明确允许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和问题:一是因退地合同法律效力不足导致的退出主体违约风险。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承认农民与集体之间有偿退出土地合同的合法性,一旦退地农民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未获得法律支持的合同将无法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二是因退地农民权利边界不清导致的退出不稳定问题。在承包经营权退出改革中,保留了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利,但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那么到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开始时,已退地的农民是否仍有权利重新要求获得承包权、应该以何种方式获得承包权等问题法律上仍未有明确的规定;三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受限导致的退出土地处置困境。目前部分集体组织成员未获得承包权,那么当其他集体成员退出土地承包权后,无地成员要求重新分配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层面给予明确,否则将给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改革造成阻碍和风险。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供求错位风险。从土地退出的实践看,农户愿意退出的土地往往区位条件、基础设施、肥力等较差,并且目前退出的土地较为零散,难以形成规模,而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二者在空间上存在错位,造成了退出的土地业主不愿经营,业主需要的土地农户不愿退出的矛盾。因此,土地退出与产业发展需求间错位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多种创新路径进行破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潜在社会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后,大部分退地农民将转入非农就业领域,并失去依托于农村土地之上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的条件下,一旦城市就业困难,部分退出土地的农民将可能重返农村。返回农村的退地农民缺少基本生产资料,在无稳定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会冲击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乡村社会治理困难。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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