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7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6.40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6.405公顷(合96.075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被征地村民组 | 征地面积(亩) | 区片地价Ⅰ/Ⅲ(类)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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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40%) |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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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庄村张前村民组 | 39.237 | 66000 | 2589642 | 1035856.80 | 1553785.20 |
马塘村丁周村民组 | 56.838 | 55600 | 3160192.80 | 1264077.12 | 1896115.68 |
总计 | 96.075 |
| 5749834.8 | 2299933.92 | 3449900.88 |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前庄村张前村民组、马塘村丁周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征地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五、补偿支付方式和养老保障事项
1、以上费用发放由佳山乡前庄村、马塘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