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市辖各县(含武鸣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并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做好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我市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市辖各县和武鸣区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9年1月1日后经市政府、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衔接等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工作
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助;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10%给予补助。
市辖各县和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各地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跨区域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调整水田、园地、菜地、鱼塘、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市辖各县和武鸣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及时协调解决新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县(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完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政策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市辖各县和武鸣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2019年2月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