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出台了相关文件表示从2019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毕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东西,没有了土地,农民的生活还需要有保障。
文件考虑了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了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文件中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是云南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意见保障范围。
文件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应增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除了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文件里还明确了补助的办法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定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确保征地换保障、无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易地搬迁与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实到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