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与房屋拆除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刘修礼诉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案
被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协议确定的补偿款项,应当视为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要点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起诉征收行为——刘振盈诉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已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被拆迁人若认为该补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法提起相关诉讼予以确认,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合法效力。因此,被拆迁人应当通过主张获得拆迁补偿以实现其合法权益,而非否定被诉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方式。
要点3: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处理行政机关强拆的职责——梅文菊诉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案
当事人因认为房屋拆迁涉及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侦查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是否应当履行公共治安管理职责?针对当事人所诉的房屋强拆致其合法财产被毁坏,若当事人认为系暴力强拆,暴力行为本身也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若不属于暴力强拆,而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点4: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的裁判方式——盛海波案
实务中,经常遇到征收补偿不到位房屋被强拆,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的情形,针对当事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法院一般应当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同时一并责令征收人履行补偿职责。但是,如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严重影响征收补偿进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裁判更为妥当?因补偿决定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故在不宜撤销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也不应当适用确认违法判决。鉴于补偿决定已经作出的补偿属于当事人已经享受到的补偿利益,那么遗漏的补偿事项则视为当事人即将享受到的补偿利益。因此对于遗漏的补偿事项,法院能确定补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作一个补充判决,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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