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4号
案由:魏宗芳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2、关于行政赔偿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7号
案由:苏艳诉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维修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亦举证不能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合理酌定当事人的损失数额。但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则不能免除原告对该项损失的初步证明责任。
3、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行政补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34号
案由:范春生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