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本案中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认定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为5人。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二、律师解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三:
一是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切身利益,涉及对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二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任何情况下的入户、分户,不利于保护某些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规定,减轻拆迁的压力,缓和被拆人与政府的矛盾,推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