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王艳影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然而,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2016年5月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遂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法院最终判决逾期在颁布《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后,每月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通过合意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由于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繁杂,依然会出现约定不明和未约定的情形。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拆迁案例中不仅要学习法律、行政法规,还要重视当地的地方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为准,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