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法院最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认被诉补偿决定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明确了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拆迁时相关的行政主体不能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单方面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拆迁人在遇到补偿选择权遭到侵犯的情况下,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