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6年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情况的通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7〕129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我区编制了“禅城区2017年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禅城区2017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http://www.chancheng.gov.cn/gtcjswj/可查阅),已通过听证和验收,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范围为禅城区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范围为禅城区范围内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范围为禅城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二、本次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主要通过区片基准地价图、级别基准地价图、国有商服路线价区片图的形式予以公布。基准地价成果以区片基准地价为基本表现形式,在公布的区片基准地价图中,可根据区片的编号在图件右下方匹配对应的地价数据。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国有商服、国有住宅、国有工业、集体商服、集体住宅、集体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类别二)七类。在实际使用基准地价中未明确标注的基准地价类型,依据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的用地类型修正确定其基准地价。
四、本次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表1禅城区2017年各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格内涵表
土地用途 | 估价期日 | 土地开发程度 | 设定容积率 | 土地使用年期 | 地价表现形式 |
国有商服用地 | 2017年12月31日 | 六通一平 | 2.0 | 40年 | 平均楼面地价 |
国有商服路线价 | 2017年12月31日 | 六通一平 | 2.0 | 40年 | 平均楼面地价 |
国有住宅用地 | 2017年12月31日 | 六通一平 | 2.0 | 70年 | 平均楼面地价 |
国有工业用地 | 2017年12月31日 | 五通一平 | 1.0 | 50年 | 地面地价 |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 | 2017年12月31日 | 五通一平 | 2.0 | 50年 | 平均楼面地价 |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 | 2017年12月31日 | 五通一平 | 1.0 | 50年 | 地面地价 |
备注 | (1)国有商服用地、国有住宅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的价格表现形式为平均楼面地价,在实际成果应用过程中可通过容积率修正或楼层修正转换成地面地价; (2)“六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3)“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项目用地; (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公共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项目用地。 |
表2禅城区2017年各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价格内涵表
内涵 | 集体商服用地 | 集体住宅用地 | 集体工业用地 |
|
|
估价期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设定产权状况 |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取得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情况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在土地权利状况上无他项权利限制。 |
土地开发程度 | 五通一平 | 五通一平 | 五通一平 |
|
|
设定容积率 | 2.0 | 2.0 | 1.0 |
|
|
土地使用年限 | 40年 | 70年 | 50年 |
|
|
价格类型 | 平均楼面地价 | 平均楼面地价 | 地面地价 |
|
|
备注 | (1)集体住宅用地是指农村宅基地、村镇社区公寓和建于集体土地上的保障性住房用地; (2)本次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五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3)各用途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为设定内涵条件下的价格,非现状条件下的价格。 |
五、本次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可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制定地价政策和土地税费征收等提供依据,并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价格评估提供参考。其中集体住宅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仅作为国家法律法规限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流转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镇社区公寓、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参考依据。
六、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佛山市禅城区2014年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佛禅府〔2015〕106号)同时废止。
七、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来源:禅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