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9]第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0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合庆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柴场村第二村民小组9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7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二村民小组379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62.1平方米、建设用地1524.8平方米、未利用地212.8平方米。
3、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三村民小组694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54.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1.7平方米。
4、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一村民小组192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88.6平方米。
5、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517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2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45.6平方米。
6、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65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656.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八村民小组435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59.5平方米、建设用地436.2平方米、未利用地161.2平方米。
8、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一村民小组587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69.8平方米、建设用地1647.4平方米、未利用地458.2平方米。
9、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太平村第三村民小组495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8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74平方米。
10、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太平村第四村民小组22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1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9.9平方米。
1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太平村第五村民小组477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7.4平方米、建设用地2217.1平方米、未利用地694.2平方米。
12、 浦东新区合庆镇华星村华星七组303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69.1平方米、建设用地1179.8平方米、未利用地487.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477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828.6平方米、建设用地7661.4平方米、未利用地4283.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155-16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合庆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东川公路7777号4号楼);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3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3月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