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9]第0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租赁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康桥镇 东至箭桥路,南至E08C-03已收储地块,西至E08C-03已收储地块,北至宁丰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康桥镇火箭村五组358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59.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22.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8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59.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22.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7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康桥镇规建办(秀浦路3999弄1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3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3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