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9〕11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8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954号)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设用地6.646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5.6425公顷;征收土地6.64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8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蒋浦2组,淞港村西潭3组,甫港村五谷3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甪直镇淞浦村蒋浦2组0.0626公顷,其中耕地0.0526公顷;
(二)甪直镇淞港村西潭3组1.7450公顷,其中耕地1.6923公顷;
(三)甪直镇甫港村五谷3组4.8384公顷,其中耕地3.273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5.6425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0.5411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4624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蒋浦2组,淞港村西潭3组,甫港村五谷3组 | 2月2日 至 2月16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中心所 | 2月2日 至 2月16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