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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9-03-27
浏览次数: 23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管理区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税务、民政、公安、人社、财政、审计、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公用事业、社会稳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供水、燃气、供热、公证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预评估、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属于征收成本的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四)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符合第九条第四、五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情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等资料,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提示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非住宅房屋租赁;
    (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五)房屋权属分割和过户;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民政、国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税务、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管理、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房屋预评估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合理概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房屋)登记簿未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或确有特殊情形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确定。

第十五条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承租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单位、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集体审议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房屋征收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企业“退二进三项目”国有工业(仓储)用途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房屋征收提示公告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且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10%。

第二十七条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

第二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大型生产设备和大宗物品的,其搬迁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不可搬迁或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重大设施设备,其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不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房。超出建筑面积46平方米以外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补偿协议约定结算差价。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因非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直系子女(已出生且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房屋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税务、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应及时办理减免税费、被征收人的户口、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不动产(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等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评估、测绘机构进场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无法正常进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会同评估、测绘机构以实测占地面积、目测房屋层数等合理方式估定相关评估、测绘参数,以相关参数作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工作依据,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类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类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搬迁且房屋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被征收房屋、土地注销登记申请,并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不动产(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等资料原件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管线的,电信、电力、国防光缆、供水、燃气、供热等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依法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各评估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当年度评估机构名单内的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公开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并由公证部门对抽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受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不签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并邀请公证部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第四十九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实施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定期评价并依法公布评价结果。
    对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的评估机构,优先列入推荐名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五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地产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第五十七条  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制定。其他县(市)的有关费用标准和奖励、补助办法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照原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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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8
    地方建设是为了能够提供更好的建设场所可以使用,这其中一些规划会涉及到居民用地,这点是无法避免的。但是相对应的会给予居民一些补偿,因而则就有了拆迁这一情况的出现。双方都能够达成统一协定,那么拆迁补偿款则可以拿到手。只是有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出现拆迁纠纷,这样则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要选择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本文将从一些角度进行阐述,让更多用户能够知道律师的关键作用。1、能为委托人争取相关利益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意味着大多数以前合作过的客户都给予了很多的好评,双方合作进展顺利,并且案件的胜诉率是比较高的,因而才说需要选择口碑比较好的律师合作,能为我们的个人利益尽量争取。像拆迁补偿款,没有人会嫌弃给的多,但是如果给少了则也是无法接受的,这时候就需要律师出马,帮助我们争取更多好处。2、收费方面无需担忧报价高口碑好的律师也不用担心在收费方面会胡乱收取,毕竟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口碑,不可能做出这种违反道德的事情,该收取多少便收取多少,价格都是公开透明化的,能够让委托人知晓相关的费用在哪里。收费价格过高,但是还无法为当事人尽心尽责处理事情,像这样的律师奉劝大家尽量避开,以防止出现后续纠纷。3、能在合作期间确保合作顺利进行本身因为拆迁问题就比较困扰,如果在与拆迁律师合作的过程中还不能顺利的话,相信会带来更多烦恼。因而挑选口碑好的律师,也是为了能够让合作过程能更顺利进行,案件走向能往好的方向前进。以上几点就是需要寻找口碑好的拆迁律师合作的一些原因,合作是双向的,选择好的律师是给自己减少麻烦的一个有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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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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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4
    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较为长久的楼许多的地方政府都会去进行拆迁征收工作,这是因为当一栋楼的时间年限较长之后楼内的结构很可能会出现损坏和破坏,此时如果人们不断的在里面进行居住很可能会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为了使得居住人能够以良好的居住体验感去进行生活会对这些房子进行拆迁,而此时人们需要联系拆迁律师去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什么是拆迁律师?一般情况下在进行拆迁的过程当中人们会遇到价格上需要计算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家里成员的相互商讨的情况出现,如果因为发生了沟通上的障碍而导致拆迁无法顺利进行,其实是会给自己日常的生活带去困扰的,此时可以联系拆迁律师去咨询相关的条例以及规定,从而得知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费用是多少,并且律师也会告知拆迁这所应该分配的份额是如何去进行界定的。在通过了解之后人们才能够知道怎样的拆迁征收方式是较为合理,并且怎样分配所收取到的拆迁费用能够不让加里人之间出现矛盾,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去对费用进行支配才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征收费用而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律师的建议之后人们所做出的决定都能够较为的冷静并且较为的合理,不会因为产生了矛盾而导致后续沟通有问题的情况出现。人们需要明白只有充分的去了解相应的拆迁征收条例才能够知道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征收费用是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的,当了解了之后才能够准确的去进行后面的各项商讨工作,合理合法的去面对所需要发生的事情为了保障自己,不要因为情绪化而导致事情以不太良好的情况去发展联系拆迁律师来进行操办,其实是较为有必要也较为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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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1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政府、企业、社会群体以及个人几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我们老百姓在整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那么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征拆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属性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以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略且笼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跋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人负有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义务,享有要求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权利而政府则被赋予了对拆迁的管理权。二、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当然现在大部分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平等自愿的基本特征。拆迁当事人必须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政府裁决,不执行裁决义务的还可以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也基本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三、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拆迁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重视。我们老百姓应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无数过往案例证明,当发生违规拆迁,补偿不合理、暴力拆迁等严重损害我们百姓利益的问题时,靠暴力去应对这些违规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出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律师,让法律及早的介入到违规拆迁事件中,用法律维护好我们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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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9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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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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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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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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