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68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3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7.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二村民小组44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4平方米、建设用地3733.7平方米、未利用地243.3平方米。
3、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三村民小组1548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49.7平方米、建设用地6632.9平方米、未利用地803.8平方米。
4、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大洪村第一村民小组272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平方米、建设用地2350.3平方米、未利用地318.5平方米。
5、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和平村第二村民小组5859.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00.2平方米、建设用地146.4平方米、未利用地313平方米。
6、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和平村第三村民小组926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81平方米、建设用地819.9平方米、未利用地967.5平方米。
7、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八村民小组454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17.4平方米、建设用地611.6平方米、未利用地319.3平方米。
8、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二村民小组887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76.5平方米、建设用地175.6平方米、未利用地718.7平方米。
9、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六村民小组404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6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8.6平方米。
10、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七村民小组849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011.6平方米、建设用地47.2平方米、未利用地431.5平方米。
1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四村民小组48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7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2.3平方米。
12、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路村第一村民小组79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4平方米、建设用地52.3平方米、未利用地86.2平方米。
13、 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53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31.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4、 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勤俭六组846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65.5平方米、建设用地585.7平方米、未利用地1009.4平方米。
15、 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勤俭七组472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8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44.3平方米。
16、 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勤俭四组301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74.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2.3平方米。
17、 浦东新区合庆镇勤俭村勤俭五组6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624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342平方米、建设用地15725.2平方米、未利用地6177.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166-16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合庆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东川公路7777号4号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1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