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5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至现状合作公路,东至现状林风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协北村村民委员会87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6.5平方米、建设用地590.8平方米、未利用地18.4平方米。
2、小竖村9队443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67.6平方米、建设用地1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协北村10队335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07.1平方米、建设用地46.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协北村15队195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63.9平方米、建设用地86.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协北村16队173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77.7平方米、建设用地17.8平方米、未利用地43.1平方米。
6、协北村17队240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20.9平方米、建设用地18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协北村18队174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44.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协北村3队93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4平方米、建设用地137.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9、协北村6队42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3.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0、协北村8队18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86.2平方米、建设用地177.3平方米、未利用地79.5平方米。
11、协北村9队277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7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2、协北村东定10队184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94.3平方米、建设用地100.2平方米、未利用地54.8平方米。
13、协北村东定11队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平方米。
14、协北村东定12队217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11.8平方米、建设用地67.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5、协北村东定1队96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6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6、协北村东定2队2303.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0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7、协北村东定3队345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37.4平方米、建设用地201.2平方米、未利用地12.7平方米。
18、协北村东定5队206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7.4平方米、建设用地356.9平方米、未利用地37.1平方米。
19、协北村东定7队24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7.5平方米、建设用地9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0、协北村东定9队2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6平方米。
21、永乐村盘洪15队156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02平方米、建设用地959.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2、永乐村盘洪16队9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94.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3、永乐村永镇1队4422.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60.8平方米、建设用地261.2平方米、未利用地.8平方米。
24、永乐村永镇2队289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2.6平方米、建设用地132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5、永乐村永镇3队57.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7.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6、永乐村永镇4队317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08.2平方米、建设用地862.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7、永乐村永镇5队38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18.3平方米、建设用地633.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8、永乐村永镇6队67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4.7平方米、建设用地520.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9、永乐村永镇8队640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10.4平方米、建设用地896.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0、永乐村永镇9队525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38.5平方米、建设用地171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1、滧东村11队116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2、滧东村12队166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3.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3、滧东村17队251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12.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4、滧东村18队88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5、滧东村19队78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9平方米。
36、滧东村20队8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1.8平方米、建设用地467.8平方米、未利用地.4平方米。
37、滧东村21队19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平方米、建设用地35.9平方米、未利用地141.9平方米。
38、滧东村红梅19队23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9、北闸村6队2316.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13.4平方米、建设用地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0、北闸村7队219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89.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7平方米。
41、北闸村8队170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91.5平方米、建设用地10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2、北闸村9队23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7.8平方米、建设用地71.4平方米、未利用地5.1平方米。
43、北闸村兴北2队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4、北闸村兴北5队161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0.6平方米、建设用地43平方米、未利用地320.2平方米。
45、北闸村兴北6队206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13.8平方米、建设用地56平方米、未利用地91.5平方米。
46、北闸村兴北7队194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74.3平方米、建设用地572.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7、北闸村兴北8队164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9平方米、建设用地1549.2平方米、未利用地55.3平方米。
48、北闸村兴北9队183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5.9平方米、建设用地1056.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9、排衙村17队90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9平方米。
50、排衙村18队336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92.9平方米。
51、排衙村19队181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74.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6.3平方米。
52、排衙村7队7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0.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平方米。
53、排衙村8队262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44.4平方米、建设用地92.3平方米、未利用地393.2平方米。
54、上海建设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5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8.8平方米、建设用地1819.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5、上海庙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0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57.2平方米、建设用地146.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6、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北闸村村民委员会72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平方米、建设用地71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7、上海市崇明区庙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50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5.2平方米、建设用地426.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8、小竖村1队357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95.1平方米、建设用地938.7平方米、未利用地38.3平方米。
59、小竖村2队20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8.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0、小竖村4队262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76.6平方米、建设用地649.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1、小竖村6队297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33.5平方米、建设用地738.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2、小竖村7队31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4.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3、小竖村8队17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1260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808.4平方米、建设用地19039.4平方米、未利用地1752.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2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3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4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6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7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5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2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庙镇、港西镇、建设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1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