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3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永丰街道H单元H40-07号租赁住房用地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永丰街道三新路西侧,东至三新路,南至花园二路,西至新开河,北至花园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河西村民小组农民集体998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98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里泾村民小组农民集体92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0.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木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1362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627.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松江区永丰街道原周星村周家村民小组农民集体36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489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891.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8]第017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永丰街道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3月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2月1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