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68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动迁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东至吉秋路,南至新溪北路,西至吉夏路,北至聚溪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鹿溪村十八组2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8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鹿溪村十一组3558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668.8平方米、建设用地2787平方米、未利用地5131.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6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668.8平方米、建设用地2787平方米、未利用地5156.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7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2月1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