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51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唐龙路(唐陆路~华东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唐镇大丰村第八组1004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39.8平方米、建设用地6.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浦东新区唐镇唐四村农民集体(原唐四村庆丰队)82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2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86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61.5平方米、建设用地6.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70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7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唐陆路3312号镇政府A307室动迁安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4月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3月1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