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12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树桓路、西至望园路、南至农田、北至农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龙潭村4组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8.5平方米。
2、三长村5组59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7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72.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0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09.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41.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奉〕拟征地告[2019]第011号、沪〔奉〕拟征地告[2019]第01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规土局四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4月1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奉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3月2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