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5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动迁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舫槁路、南至纪友路、西至园堂路、北至纪育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华漕镇红卫村北韦组4824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627平方米、建设用地30155.4平方米、未利用地2464.8平方米。
3、 华漕镇红卫村南韦组3134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770.3平方米、建设用地17864.1平方米、未利用地1707平方米。
4、 华漕镇红卫村张家浜组3648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213.5平方米、建设用地28413.4平方米、未利用地2860.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1607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610.8平方米、建设用地76432.9平方米、未利用地7032.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1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华漕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2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