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4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防护绿地、河道、防汛通道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S4高速公路两侧,S4高速公路两侧(银都路-元江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颛桥镇光辉村192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9.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颛桥镇向阳村625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07.2平方米、建设用地44.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颛桥镇中沟村1552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52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颛桥镇颛桥村24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3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611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987.4平方米、建设用地44.1平方米、未利用地8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92号、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93号、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94号、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9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