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2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胜辛北路以西、宝钱公路以北(06-06)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胜辛北路、南至宝钱公路、西至地块边界、北至娄塘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工业区娄塘村娄南三组1812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39.8平方米、建设用地7715.9平方米、未利用地64.7平方米。
2、 嘉定工业区朱桥村潘家五组380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55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46.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612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6893.5平方米、建设用地7715.9平方米、未利用地1511.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63号、沪〔嘉〕拟征地告[2018]第06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1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