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2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57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淡云路,南至规划道路红线,西至宝岛路,北至涛声路河北侧绿带。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聚训村张港12队1408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475.7平方米、建设用地1783.3平方米、未利用地830.5平方米。
2、 聚训村张港13队1950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250.2平方米、建设用地2540.6平方米、未利用地713平方米。
3、 鳌山村1队4240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216.4平方米、建设用地979.7平方米、未利用地2205.6平方米。
4、 鳌山村2队160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82.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27.4平方米。
5、 鳌山村3队66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3.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827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947.7平方米、建设用地5303.6平方米、未利用地4019.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7]第061号、沪〔崇〕拟征地告[2017]第06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城桥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上海市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1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