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2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住宅用地(金山区金山卫镇农建村7组“城中村”改造地块项目)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农建村6.7.8组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农建村第八村民小组29291.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032.1平方米、建设用地259.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农建村第六村民小组1667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546.4平方米、建设用地128.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农建村第七村民小组10940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7639.1平方米、建设用地17813平方米、未利用地3953.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55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3217.6平方米、建设用地18201.1平方米、未利用地3953.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金〕拟征地告[2018]第00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农建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2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