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68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奉贤区金汇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金星村11组73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7.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7.8平方米。
2、 金星村13组624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34.2平方米、建设用地571平方米、未利用地1744.2平方米。
3、 金星村16组31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77平方米、建设用地5.8平方米、未利用地361.2平方米。
4、 金星村3组5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9平方米、建设用地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金星村7组222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71平方米、建设用地21平方米、未利用地36.4平方米。
6、 金星村8组138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77.3平方米。
7、 新强村金建2组135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46.2平方米。
8、 新强村金建9组62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1.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577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620平方米、建设用地599.8平方米、未利用地3553.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奉〕拟征地告[2018]第130号、沪〔奉〕拟征地告[2018]第13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规土局金汇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1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