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50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绿地(青浦复旦附中周边配套绿地景观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新塘港路、西至青泰路、南至黄泥娄路、北至五浦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90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0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十村民小组525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1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4平方米。
3、 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5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0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十四村民小组27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4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十五村民小组410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2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5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28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3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8]第05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2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