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2日
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控占用、调方式、算大账、差别化”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占补平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主要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意见》精神。
1.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安排专题,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增强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示范带动并组织本地本部门干部系统、全面地学习,努力扩大学习覆盖范围,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将《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区域范围内的占补平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2.开展多层次、形式丰富的专题培训。全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通过举办专题会议、培训班等方式,进行系统学习培训,把学习《意见》精神纳入干部培训班学习的重要内容,把学习《意见》的业务培训和开展政治理论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远程交易平台,组织干部参加网络学习和培训。(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3.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广泛宣传解读。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到基层联系点进行宣讲,广大基层干部在从事群众工作过程中也要自觉到村集体、农户家开展面对面宣讲。自治区各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媒体等要开设专题专栏,推出一批有分量有深度的报道、综述、社论、评论和理论文章,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意见》精神,使《意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组织起草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政策文件。根据《意见》要求,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和“控占用、调方式、算大账、差别化”的工作思路,研究制订我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和规范占补平衡工作的政策文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物价局、扶贫办、统计局参与)
(三)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4.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选址,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2017年6月底前全区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7.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责任。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调剂为辅、申请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参与)
8.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法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研究制定我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鼓励全区各地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研究,出台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采取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农业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积极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对因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而造成补充耕地缺口,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11.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以及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研究制定我区“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扶贫办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扶贫办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农业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区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5.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研究制定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政策,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积极推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模式,鼓励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通过涉农资金整合,鼓励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补贴和奖励。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农业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研究出台补充耕地指标对口调剂政策。研究制定我区各市、县经济建设发展与补充耕地指标协同统筹的跨市、县补充耕地指标对口调剂政策,推行经济发达地区和耕地资源丰富地区的对口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进一步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建立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增强各市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能力。市域内无法调剂的,可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在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跨市有偿调剂。提倡开发优质补充耕地指标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有条件的县份大力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探索提质改造新增水田有偿出让,确保建设占用补充水田质量。(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17.明确工作责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工作合力。(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统计局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通力协作的耕地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物价局、审计厅、扶贫办、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我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物价局、审计厅、扶贫办、统计局参与)
(八)严格监督检查。
19.强化监测监管力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厅牵头,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制度,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等,确保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根据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