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办理开工、规划设计、房产预售、竣工验收及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记载的相关内容,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具体包括如下:
(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供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土地证明文件记载的合法用地范围、用途、规划条件等内容进行建设。
(二)是否调整土地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三项土地主要使用条件,及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否按期、足额补缴土地价款。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二、规范土地供应及登记管理
土地供应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依据拟供应土地的规划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在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中明确土地使用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地块的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容积率、规划条件审批证及证号等主要信息,如发生合法变更的,应及时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信息。
三、严格控制调整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供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比例、容积率等主要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将批准的调整情况函告土地和住房主管部门。其中,调整土地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先征询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及许可工作中,应核实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及容积率等主要土地使用条件是否调整。
四、规范变更规划条件管理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调整出让合同、供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及容积率等三项主要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总平图时,应在总平图上备注:“土地使用权人需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用地手续”。如建设项目的主要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化但未取得调整后的土地证明文件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便于实现动态监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该证中的项目位置栏备注对应的宗地号(部分项目如保障性住房项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等除外),项目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及容积率等三项土地主要使用条件与土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分期建设的项目,在核发宗地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宗地进行整体核对。
五、加强预售审批管理
住房主管部门在受理预售审批许可时,需审核宗地不动产权证中记载的主要土地使用条件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告知函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再予核发。
六、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及容积率等三项土地主要使用条件与土地证明文件一致的,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核发项目规划核实证明。
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因施工误差,造成项目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及容积率等三项土地主要使用条件与土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属于施工合理误差的,可核发含施工合理误差部分的规划核实证明。土地主管部门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分期核发的项目,在核发最后一期项目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宗地总体核实。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全程跟踪管理
土地主管部门对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全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对用地的地价款收缴、开竣工违约、闲置土地查处等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及监管;在办理土地转让、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审批、抵押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管记录。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属于违规建设的,由项目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监管,建立诚信档案
土地、规划、建设、住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做好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相关监管工作。对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建立诚信档案及惩戒机制,对欠缴土地价款、不按要求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等违约违规行为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列入诚信档案,并按本部门或要求其他部门按相关职责进行联合监管。
九、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8年12月2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