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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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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13〕1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一)完善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力量,强化工作职责。市安置办设在市城乡建委,市安置办主任由市城乡建委主任兼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会审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受理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相应调整和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和力量。

(二)明确实施主体。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销售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组织选定拆迁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成本核算、工程建设及销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分配等工作;牵头组织临时周转房建设和管理等。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和销售方案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建设计划。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地拆迁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安置办组织会审后,报请列入全市城建计划实施。

(四)灵活选择建设模式。推行政府筹资统一建设(以下简称政府统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集体组织(单位)自行建设等建设模式,并鼓励创新其他建设模式。具体建设模式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五)实行建设方案备案制。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经市安置办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模式、建设标准、户型、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建设时限、安置房成本估算、安置户(人)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等。

(六)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审批、备案、核准)由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给予特事特办。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前期业主的项目,待项目业主单位确定后,各审批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合理规划

(七)规划预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拆迁安置房用地计划和选址意见,市规划局核准后出具拆迁安置房规划预留用地一般蓝线图,预留期为2年。如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冲突,办理延期手续后,可延长预留期1年。

(八)规划定点。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规划局在城区政府提出的规划选址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方便就近”的原则确定具体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九)用地规模核定。农民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模按拆迁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含配套服务用房)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核定。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

(十)容积率控制。拆迁安置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按片区控规进行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拆迁安置房的,其容积率按不超过4.0控制。

(十一)规划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在项目内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并可配套建设不超过10%的服务用房(商业设施)。教育配套设施(中、小学校及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另择地建设。

(十二)综合安置。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民的产业安置用地可与住宅安置用地合并安排作为综合安置用地,统一规划建设。

四、强化用地保障和服务

(十三)优先保障供地。对列入城建计划的项目,取得城市规划定点手续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取优先报批、优先区位调整、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供地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四)采取多种方式供地。项目用地可采取拨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等多种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按拨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政府统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可按划拨国有土地方式供地;配套建设商品住房的项目须按“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为不能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为可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统称全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为有限制条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屋(统称有限产权房屋)。有限产权房屋按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转变为全产权房屋。

(十五)供地方式转变。项目供地方式可根据需要申请转变,拨用集体土地可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可转变为出让土地。

拨用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在项目建设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请将拨用集体土地按规定程序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

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的,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十六)土地价款计收。按照不同的供地方式,采用不同的土地价款计收办法。

拨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价款按项目用地报批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包括报批费用、耕地占用税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拨用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的,不再另外计收土地价款。

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价款按项目用地的实际取得成本计收,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就业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耕地占用税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国有划拨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申请按划拨补办出让的方式转变为出让土地,但须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补缴金额按同地段商品房用地市场评估地价的70%修正后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土地价款按“招拍挂”成交价格计收,评估及确定“招拍挂”底价时需充分考虑拆迁安置房的成本,但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十七)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单位可申请利用原自有的空闲非住宅用地建设拆迁安置房。原自有的空闲非住宅用地属于出让用地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按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属划拨用地的,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利用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主要用于安置本单位被征收人,剩余房源由政府以中介机构核算的拆迁安置房成本价加上3%的利润作为回购价进行回购,用于统筹安置。

按上述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只能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不能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储备。

(十八)土地登记。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用地不同的取得方式,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十九)用地监管。由项目用地所在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原则上要求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后3年内竣工。对无故延期开、竣工的,按规定处理。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节能技术运用等相关制度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二十一)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施工图施工,涉及结构、材料等设计变更的,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备案并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市级层面统建及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由市安置办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组织确认;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统建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确认;集体组织(单位)自行建设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监督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同步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统筹考虑项目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做到与拆迁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二十三)严格项目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安置办组织对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六、完善销售、分配措施

(二十四)销售价格及销售费用。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展销售工作的安置房,按市物价局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销售费用按市财政局已核定的标准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新建的安置房,销售价格依照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相适应的原则,由市物价局牵头,根据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的不同,制定差异化的销售价格。需要委托代理销售的,销售费用按销售价格的0.5%计取,列入拆迁安置房成本。

(二十五)实行销售方案备案制。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编制拆迁安置房销售方案报市住房局备案后方可开展销售工作,销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销售对象、审批机构、准购资格审批程序、销售价格、购买面积、选房办法和销售程序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预售前项目业主还须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二十六)产权转变和上市交易。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项目业主提供产权情况的凭据,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拆迁安置房性质(有限产权或全产权)。需转变为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经市住房局批准,按届时基准地价进行年期和容积率修正后的70%向市国土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全产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按商品住房的规定上市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拆迁安置房建设前已按本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可按前述规定将有限产权房屋转变为全产权房屋;未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十七)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全产权拆迁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为有限产权房屋的,项目业主应参照当年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有限产权房屋转变为全产权房屋。

产权调换按套内面积进行核算。不同地段的调换比例参见《南宁市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比例表》(附件1);产权调换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的规定结算差价。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其他住房的,按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

国有土地上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可调换面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文的规定确定应补偿的比例后进行换算。

(二十八)自行建设拆迁安置房分配。集体组织(单位)自行建设的拆迁安置房,由其制定分配方案,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加强资金保障

(二十九)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市级层面统建的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或通过市属国有企业筹融资建设,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金全返还区域内统建的项目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资建设;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项目由投资单位出资建设;集体组织(单位)自行建设项目由其筹融资建设。

(三十)建立市、城区(开发区)两级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按土地收益金总额(剔除应全返还给城区、开发区的土地收益金)的2%提取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市财政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总额的2%提取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的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项目用地上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补助费用由市、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项目所在区域土地收益金分成比例进行分摊。

(三十二)相关费用减免。对项目(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部分除外)建设管理涉及的属市本级财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土地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有最低幅度的,按最低幅度收取。

八、规范后期管理

(三十三)规范拆迁安置小区停车场(库、位)和配套服务用房(商业设施)等资产(统称配套设施资产)的管理。市级层面统建项目,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项目所在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建项目,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归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单位在开发建设协议中约定;集体组织(单位)自行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归集体组织(单位)。

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经营管理的配套设施资产经营收益可用于补助政府统建和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安置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支出。

所有权归政府的配套设施资产需出售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规划部门出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许可文件,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将其转变为全产权资产出售。

(三十四)规范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方案,规范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交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九、妥善解决临时周转过渡

(三十五)自行安排过渡和临时周转房过渡相结合。鼓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自行安排过渡的,临时过渡费在有关征地拆迁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需要建设临时周转房安排过渡的,由政府统筹建设,土地出让金全返还区域内建设的临时周转房,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资建设,此范围外的由市财政筹资建设。临时周转房建成后交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三十六)临时周转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临时周转房项目的投资许可(审批、备案、核准)由城区(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项目业主凭投资许可到市规划局办理规划手续,到市国土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项目应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城区(开发区)住建局备案。

(三十七)临时周转房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开发区)住建局负责审批(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并负责工程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临时周转房项目用地使用完毕后需依法收回,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地上建筑。

十、强化督查考评

(三十八)实行联合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和市安置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分配销售、后期管理等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

(三十九)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由市安置办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年终组织对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市绩效办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

(四十)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市安置办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目标责任要求推进各项工作。

(四十一)严格执行奖罚机制。对按目标责任要求完成任务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市安置办组织核实后,由市财政按竣工交付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元的奖励;对未能按目标责任要求完成任务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过渡费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3月1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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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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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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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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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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