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57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航头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二十一组362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5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67.4平方米。
2、 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二十组539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53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60平方米。
3、 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十八组396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70.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9.3平方米。
4、 浦东新区航头镇福善村十九组587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74.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二十六组120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00.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六组12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2.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8平方米。
8、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三组1857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72.9平方米、建设用地6495.9平方米、未利用地1207.1平方米。
9、 浦东新区航头镇鹤东村十五组277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70.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161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505.2平方米、建设用地6578.9平方米、未利用地2529.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43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4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航头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市民服务中心,航鹤路660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3月3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3月1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