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用地上种植大棚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大棚补偿、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种植大棚的主要结构、用途和标准
本通知所称种植大棚是指大棚相关权利人在其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农用地上搭建的,具有为农作物遮阳、保温、防虫害等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作用的建(构)筑物。其主要构建材质为钢管、角钢、镀锌铁管或铝合金管等,主要包括立柱、横梁、拱杆、斜拉杆、压膜槽、压膜卡、压膜线及农用薄膜、遮阳网或防虫网等构件。
二、种植大棚认定、补偿和拆除的实施主体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种植大棚认定、补偿和拆除的实施主体。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农林水利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种植大棚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拟订补偿和拆除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
三、种植大棚的补偿认定标准
种植大棚的补偿认定包括时点认定、权利认定和用途认定三个认定标准,同时符合前述三个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棚,可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时点认定:种植大棚的搭建时间必须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
(二)权利认定:种植大棚必须搭建在种植大棚权利人承包或者依法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农用地上,种植大棚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
(三)用途认定:种植大棚的立柱、横梁、拱杆、顶棚拉杆、斜拉杆、门、压膜槽、压膜卡、压膜线及农用薄膜、遮阳网或防虫网等主要构件应基本齐全,高度合适,管材插入地下深度不小于0.4米,确实具有遮阳、保温、防虫害等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的作用,能开展正常的农业生产。
四、符合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棚的补偿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前述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对完全符合前述认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属于专用材质构件连接种植大棚和焊接构件种植大棚的,可分别按本通知附件《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标准》表一、表二的指导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五、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棚的处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即属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搭建、不能证明农用地承包关系或者不具备农业生产用途的种植大棚,一律不予补偿。相关当事人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自行拆除并腾空土地交付建设使用的,可给予3~5元/平方米的助拆费。相关当事人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未及时自行拆除并腾空土地交付建设使用的,由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六、农业科研种植大棚的补偿
农业科研单位利用本单位科研用地或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建设规模化种植大棚进行农业生产研究,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补偿认定标准的,由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农业、科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与种植大棚权利人协商补偿事宜。
七、竹木、塑料结构大棚及其他简易棚架的补偿标准可按本通知附件《南宁市种植大棚补偿标准》指导价格的最低标准执行。
八、已补偿种植大棚的移交和成本核算
足额支付种植大棚补偿费后,建设项目属市政府投资项目(含土地储备项目)的,已补偿种植大棚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回收;建设项目属项目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的,已补偿种植大棚由项目业主自行处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大棚补偿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九、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加强巡查力度,对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抢建、抢搭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拆除。拆除种植大棚所发生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十、市辖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共同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