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4号公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新修改内容已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6日起公布施行。现将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每公顷五千元至三万元的”、“执行”。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占用或者征用”修改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用地、农业开发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土地审批手续。”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1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