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棚改房交易管理工作做好,我们结合实际工作并针对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体制的变化,在征求市住建局和市土地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对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棚改房屋上市交易相关的受理、交易、登记程序按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产权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1、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核准和土地出让金收取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的确认工作。
2、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四)具有合法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权利证明。”
3、第十条第五款修改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登记时,按下列程序依次办理:(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土地信息关联。(二)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交易登记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申请人应缴纳(补缴)的各项税费。(三)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四)向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向税务部门补缴相关税费。(六)向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交易、登记,交纳房屋转让手续费及不动产登记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第六款删除。
4、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登记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五条“安居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其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删除。
安居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在性质上与棚改房有较大的区别,个别群众已上访至省有关部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并且上述三类房产在本办法出台前也一直在上市交易。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