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镇丰产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规土资长兴许地变[2018]3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三、十一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丰福路、南至规划33-02地块、西至规划凤瑞路中心线、北至规划28-02地块。
二、用途:公共绿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兴镇土地管理所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9年1月11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9年1月7日之前向区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