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规〔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政府批准(黑政土〔2018〕第277号)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用途
国道同哈公路万发至沿江段改扩建工程,拟开发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本工程用地总面积28.8529公顷,按权属地类分:集体土地28.8459公顷,其中农用地25.0417公顷(耕地21.8970公顷)、建设用地3.7714公顷、未利用地0.032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07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费依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规定执行。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土地权利人 | 征收面积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 |
光明村 | 0.4963 | ZMS-—21 | 100 |
五一村 | 1.1924 | ZMS—2 | 251 |
前进村 | 3.5906 | ZMS—29 | 80 |
靠山村 | 4.7728 | ZMS—32 | 65 |
沿江村 | 2.6313 | ZMS—22 | 100 |
三连村 | 15.1591 | ZMS—28 | 80 |
黑通村 | 0.0059 | ZMS—27 | 80 |
万兴村 | 0.0683 | ZMS—12 | 176 |
长青乡 | 0.9292 | ZMS—2 | 251 |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