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关于地价评估的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关于地价评估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协议出让评估的委托人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郑州市本级范围内(除郑州新区外)协议出让宗地地价评估由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三、委托评估的范围包括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改变用途、因规划条件变更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价评估及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情形的评估。
四、受委托人为郑州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
五、委托评估的程序
(一)窗口接卷转利用处,利用处初审合格后书面函告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在一个工作日内组织抽签组确定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两家评估机构。抽签由纪检监察室组织。抽签组由纪检监察室、利用处、财务处各一人组成。
(二)确定评估机构后,纪检监察室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告利用处,利用处通知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三)评估机构接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取评估资料,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书。
(四)评估机构领取资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确定本次委托宗地评估费用,评估结果被采用者,由委托人按本宗地评估费用的60%支付该评估机构,按本宗地评估费用的40%支付另一家评估机构。
六、评估要求
(一)两家评估机构独立进行评估,不得互通评估结果,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评估机构实施淘汰制,连续2次评估结果不被采纳者,取消下一轮参评资格,连续4次评估结果不被采纳者,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如两家评估结果完全一致的,视为无效评估,取消该评估机构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均未采用者,将重新组织抽签,确定新的评估机构,未采用的两家评估机构自动取消其重新抽签参评资格。
七、本办法已向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