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章内容提要
本章共五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后果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是法律运行、实施的重要保障。
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一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处分与行政处罚。二是刑事责任。它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条例规定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与刑法作相应的衔接。三是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与民事法律作相应的衔接。
本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可分为处分和行政处罚。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章规定了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同时也规定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本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如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注重法律责任设置的多样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用。行政相对人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由于两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完全相异,在责任的承担上既不发生冲突,也不会发生重责吸收轻责的情况,因此违法者应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不能因予以行政处罚而免除其刑事责任,也不能因已承担刑事责任而免除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违法者也应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不能因予以行政处罚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也不能因已承担民事责任而免除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注重条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的衔接。如第三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与《刑法》的衔接,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注重各方法律责任的平衡。本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的法律责任,而且也规定了被征收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各方法律责任的平衡,保证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从而有利于条例更好地运行和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