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52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三家村组、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薛家宅组、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张西组、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竹桥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145.3平方米、建设用地185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3004.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江桥镇农用地98.4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8.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江桥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其他 | 小计 |
1 |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三家村组 | 89.3 | 8787.12 | 325.38 | 0 | 0 | 9112.5 |
2 | 江桥镇先农村 | 0 | 0 | 0 | 56860 | 0 | 56860 |
3 |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张西组 | 102.4 | 10076.16 | 201.3 | 0 | 0 | 10277.46 |
4 |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 | 1807 | 177808.8 | 0 | 0 | 0 | 177808.8 |
5 |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薛家宅组 | 953.6 | 93834.24 | 6071.34 | 0 | 0 | 99905.58 |
6 | 嘉定区江桥镇先农村竹桥组 | 52 | 5116.8 | 0 | 0 | 0 | 5116.8 |
| 合计 | 3004.3 | 295623.12 | 6598.02 | 56860 | 0 | 359081.14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2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江桥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月17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江桥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凤兰联系地址:鹤旋路88号
联系电话:39512985监督电话: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