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62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安亭镇塔庙村、塔庙村北陈组、塔庙村曹家组、塔庙村陈家浜组、塔庙村顾家组、塔庙村南陈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46439.8平方米、建设用地99327平方米、未利用地7021.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52788.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98.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小计 |
1 | 安亭镇塔庙村曹家组 | 5114.4 | 503256.96 | 11170.32 | 0 | 0 | 514427.28 |
2 | 安亭镇塔庙村 | 92325.1 | 9084789.84 | 0 | 0 | 0 | 9084789.84 |
3 | 安亭镇塔庙村南陈组 | 44734.9 | 4401914.16 | 151970.7 | 0 | 0 | 4553884.86 |
4 | 安亭镇塔庙村顾家组 | 2373.2 | 233522.88 | 1953.42 | 0 | 0 | 235476.3 |
5 | 安亭镇塔庙村北陈组 | 6779.9 | 667142.16 | 23816.94 | 0 | 0 | 690959.1 |
6 | 安亭镇塔庙村 | 0 | 0 | 0 | 2488400 | 0 | 2488400 |
7 | 安亭镇塔庙村陈家浜组 | 1460.9 | 143752.56 | 6135.78 | 0 | 0 | 149888.34 |
| 合计 | 152788.4 | 15034378.56 | 195047.16 | 2488400 | 0 | 17717825.72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2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2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安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兴昊联系地址:墨玉北路263号
联系电话:39503668监督电话: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