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为保证斧头湖流域湖堤加固工程(咸宁部分)的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斧头湖流域湖堤加固工程(咸宁部分)的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
(一)新建两湖连通引水渠。斧头湖至西凉湖新建引水渠2.53公里(桩号0+000~2+530),按设计中心线左右各100米范围控制。
(二)嘉鱼县东湖围堤。斧头湖南大堤至车沟泵站段14.954公里(桩号0+000~14+954),临水侧距现有堤顶外堤肩50米范围,背水侧距现有堤顶内堤肩50米范围控制。
(三)嘉鱼县西湖围堤。西凉湖养殖场至上畈张村段16.741公里(桩号0+000~16+741),临水侧距现有堤顶外堤肩50米范围,背水侧距现有堤顶内堤肩50米范围控制。
(四)咸安区向阳湖堤。向阳湖堤3.845公里(桩号0+000~3+845),临水侧距现有堤顶外堤肩50米范围,背水侧距现有堤顶内堤肩50米范围控制。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现有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垦荒、修坟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活动。
四、咸宁市及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搬迁户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2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