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令第679号)规定,为保证洪湖围堤加固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洪湖围堤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
(一)总干渠北堤(桩号99+745~116+000、123+238~127+000)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二)总干渠南堤(桩号96+000~97+780)堤段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30米。
(三)子贝渊堤(西堤桩号0+000~3+600,东堤桩号3+865~7+631)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四)港螺堤(桩号0+000~18+000、24+700~29+600、37+000~47+300)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五)螺山堤(桩号4+900~32+580)堤段背水侧距堤顶内堤肩40米,迎水侧距堤顶外堤肩20米。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垦荒、修坟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活动。
四、荆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搬迁户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5月2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