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发〔2010〕195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16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统一调整“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实现“城中村”村改居养老保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调整“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经批准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村改居劳动力,可随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经本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省及市关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改革时间”的政策规定,结合本人年龄、从事工农业生产时间以及“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准时间,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及起始时间。最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确定为1996年1月1日;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在15年内补缴起始时间从1996年起逐年向后推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分段确定,其中,1996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的补缴基数统一按2004年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确定,2006年1月1日至“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准时间的补缴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确定,随着补缴起始时间逐年向后推移,补缴基数的核定逐步与全市统一办法并轨;补缴比例统一按28%确定,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相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同时,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及利息。上述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统一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24号)的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记录的基本信息予以保留,不作调整。
二、关于“城中村”村改居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经批准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村改居人员(统称“村改居超龄人员”),经本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采取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关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考虑到相关政策的合理衔接及平稳过渡,2011年暂按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即为20%;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含个人账户利息,也不再补缴、补记个人账户利息。上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统一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0.6确定。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调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适时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执行。
村改居超龄人员参保及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可按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它相关待遇,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时间确定退休时间,统一执行参保时当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次年起,纳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实施范围;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凡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但未按武劳社〔2004〕124号文的有关规定参加村改居养老保障的“村改居超龄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自愿申请参保。
三、对原纳入“城中村”村改居养老保障实施范围的人员实施制度并轨
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武劳社〔2004〕124号文的有关规定,已纳入“城中村”村改居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范围,且目前仍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村改居养老保障人员,统一实施制度并轨,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中的“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标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纳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实施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在实施制度并轨后,原村改居养老保障人员应终止村改居养老保障人员养老保障关系。原已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障生活费及丧葬补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未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障生活费及丧葬补助费的,应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缴齐,逾期未缴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原按武劳社〔2004〕124号文的有关规定归集管理的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结余部份,一次性划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武劳社〔2004〕124号文中关于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村改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